“(2002)天法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之检讨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qq40634014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有关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个广为讨论的话题,相关案例已为常见。于些许案例中间,我们不难发现其间涉及学校及家长监护责任的划分、学校教育活动的性质等问题,并掺杂社会风俗与一般人们的价值判断之杆格,又因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实系全社会密切关注之点,使得有关这一问题的判决影备受议论。法为公器,当以衡平利益,化解冲突为己任,于此校园人身伤害赔偿问题,法律当有所作为。自侵权行为法而言,如何根据特定案情,采取妥当之标准,划定当事人间之责任范围,并进而确定赔偿之尺度,最终得出合乎法、理、情的判决,当为要务。并且,判决所确定之行为准则与价值判断,一般而言皆具指引作用,此与制定法于此处之功能并无二置。本文选取2002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则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并对其分析检讨,衡诸法意、人情,试图得出有关此问题的一般判性断准则,并进而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亦期待为人们行为及思考类似问题提供智识上之若干基础。
其他文献
“省地”出现于宋代,是宋人在西南边疆民族关系中常用的习语.“省地”主要指王朝直接控制区域,是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的综合性概念,但对于“新疆”,宋人却少以“省地”称之.“省地”强调郡县制与羁縻制、统治与非统治的区域分野,明显具有的“边”内涵,呈现出“双边”特征,是王朝的“内边”与“外边”,又以“内边”为主.“省地”体现了“三省制”内涵、“二元制”结构的空间化.
边境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实施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政策措施,中缅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布朗族弹唱”传承得以繁荣发展.本文以中缅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布朗族弹唱的传承与保护为例,从文化传承与文化互动二者的关系切入,分析其传承的主要方式即“以传承促互动,以互动求传承”,力求在文化传承、互动中,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文章描写了芒市傣人生活居住生境地的地理生态环境、季节更替以及饮食习惯,总结了作为四大民族医药之一的傣族医药的理论体系、诊断治疗方式和药材选用技巧,通过深度访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疾病的产生与地理生态环境、季节更替以及饮食习惯之间的微妙关系,并且调查了傣族社会中巫医同源、神药两解的现状.提出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应该在已取得的针对传染病及外源性疾病的显著疗效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中医、西医相结合,深入挖掘
旅游的发展在改变地方社会现代进程的同时,也改变了地方社会的人居环境.为了塑造旅游形象以及吸引更多的旅游者,地方社会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建筑风格,也将地方社会打造为旅游者视野中的宜居休闲之所.而原来居住于地方社会的人们,因为大量旅游者的进入而改变着原有的生活方式,他们的居住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人居环境因旅游而产生的消极影响,需要在旅游过程中制定适于地方社会的生态策略,以便促进地方社会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黎族文化符号在海南旅游业中的开发利用,将为海南旅游产品增加独特的文化魅力.在海南槟榔谷黎苗文化旅游区的研究案例中,黎族文化符号内涵了历史脉络,并经过选择、包装进入民族旅游场景,被搬上舞台转化为景区的他者消费.当地居民作为黎族文化的承载者,也进入景区的展演,生活中的文化要素“硬化”为民族的标志与符号.在对景区社会结构的分析中,在场的主导者(景区工作人员)和缺席的主导者(观光者)决定了对黎族文化符号的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在众多种类不同的自然生态系统,生活在其间的民族,形成了多样的生计方式,这样的生计方式和环生态环境产生良性互动,各民族利用本土知识,有效规避了生态系统中的脆弱环节,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历史上,由于各民族传统生计产出与内地汉民族的主粮结构不一致,其传统优质物产不能纳入中央政权的赋税范畴,为了实现“编户齐民”的统治目标,历史上的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过多次作物推广,造
数码摄影在婚纱、写真等领域的运用,带来“底片” (“底片”在数码摄影中被称为“数据资料”、“毛片”或“剩余数码相片”,但人们习惯均不分传统胶片摄影的底片”。本文采通说)如何处理的诸多法律纠纷,本文试从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和肖像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但同时认为,数码摄影中的“毛片”应当与传统底片权利一致,属于消费所有。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否定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进而对作为整个德国法系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不宜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规定。以第三人侵害期待利益取代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但可以达到体系维持的目的,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作出了正确界定,即为一种利益而非法定权利,并更好地解释了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纯粹经济损失是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为了妥善解决这种损失“赔不赔”的问题,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学界对故意致损应予赔偿的观点趋于认可。本文基于对十六个案例的分析,将过失致损的情形类型化,从而得出赔偿的大体规则:信赖虚假陈述和专业服务的损失和可代位求偿的损失应予赔偿,而关闭公共场所致损和反射损失不予赔偿并结合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等因素加以考量,使判决更符合社会正义。
本文介绍了德国法上社会安全义务的产生、产生的原因、功能、社会安全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社会安全义务的位置和社会安全义务的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