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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补偿制度的立法原则化导致其存在实践差异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以《〈民促法〉修法决定》补偿条款为中心,利用法教义学等研究方法,对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象范围、基本原则等三大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第一,补偿责任主体应确定为行政机关。第二,扩张解释补偿对象范围,将该条款中的"设立""终止"扩张解释为"空窗期设立"和"转设性终止"。第三,为体现教育的公益性和正外部效应,保护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需坚持补偿与非经济性社会效益成正比、与已取得的合理回报成反比的原则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