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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且与域外国家相比,第三人范围过于狭窄,既造成审判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困惑,也不利于有效维护受害者权益。笔者通过与域外国家的对比及实践中争议问题的探讨,分析我国法律对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规定的诸多疏漏之处,并明确提出了完善建议:交通事故车辆上的同乘人员应该纳入第三人范围(特殊情形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员,在某些情形下也应该属于第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某些情形下也应该属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