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手功能评定方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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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功能的评定一直是法医学鉴定中疑难问题之一,集中体现在客观性及精确性方面.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关于手功能损伤中评定规定的尚不全面,对于某些损伤后关节受限中关节的测量与评定没有涉及到:缺乏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检验方法.鉴于以上问题,笔者通过平时工作实践,对手功能评定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对解决的方案与各位同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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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中,椎间盘突出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特别是在外伤、疾病等退行性化因素参与的情况下使得椎间盘突出的鉴定更加疑难,现笔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胫骨平台骨折是常见的骨折之一.本例伤者吴某为壮年男性,右侧单纯胫骨平台中央塌陷骨折的事实存在,原鉴定机构仅依据CT报告胫骨平台骨折做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法医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时,经过重新阅片,发现被鉴定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系单纯平台中央塌陷骨折,分析作用力系纵向传导所致,做出不宜评定损伤程度的审查意见,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4条及附则6.7条规定,在排除撕脱性骨折的前提下,其左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是舟骨通过韧带等与其他腕骨形成一个较为致密稳定的解剖位置,在受力的过程中不易滑脱,易形成损伤;二是特殊的解剖结构。根据骨形态的差异,腕骨属于短骨,短骨一般呈立方形,纵、横、高大致相等,除表面为密质骨外,内部为松质骨。舟骨腰部细窄,极易发生断裂,是腕骨中最易发生骨折的腕骨,多显示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自2005年10月1日起,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被鉴定人王某神清、合作。左手腕检见一条瘢痕长为11.5cm,左腕部至左手掌心检见一条长为10.4cm手术瘢痕。左手尺侧感觉丧失。左手中指、环指、小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握物。左手食指运动时乏力。阅X片示:左钩骨、头状骨骨折。本例多处损伤,涉及多个条款的适用,需慎重适用,临床检验时应认真仔细,逐条鉴别适用标准,对神经损伤的检查应以二次以上为宜,且二次检查为不同的医院,防止因干扰因素导致判断失误,在做技
膝关节损伤所致单纯髌骨脱位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较少见,且容易引起争议.本文简述髌骨脱位损伤程度鉴定1例,供同仁参考。
邵某因邻里纠纷与朱某发生冲突,争吵中朱某将邵某摔倒在地并将邵某压在身下,后邵某自称右足被朱某的妻子踢了一脚,右足疼痛难忍去医院就诊,临床诊断邵某为右侧第2、3、4跖骨基底部及骰骨骨折,在本市某单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由于该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及其妻子否认将邵某右足踢伤,并认为邵某右足骨折为自伤所致,现需对邵某右足伤势成因进行鉴定.
本例伤者的损伤机理就是由于机动车追尾,造成伤者挥鞭样损伤,加之伤者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椎管本身空间狭窄,造成脊髓受压迫损伤,引起伤者三肢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本例小轿车车速不块,损伤过程符合轻微损伤引起严重脊髓损伤,伤病作用相当,故应降级鉴定为轻伤一级。
胫骨平台骨折可由间接爆力或直接暴力引起,法医工作实践中多因高坠或交通事故导致胫骨平台骨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证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5.9.4f四肢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5.9.21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构成重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是一种严重骨盆部外伤,骨盆环受到严重破坏并畸形,多由直接暴力挤压骨盆所致,多见于交通事故、塌方、高处坠落伤,常合并广泛的软组织伤、盆内脏器伤,以及其他复合损伤.在法医学中,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指骨盆的前环与后环联合损伤并发生移位,使骨盆的稳定性遭受破坏,常伴有盆腔组织损伤。另外,在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时,还应注意由于骨盆骨折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如创伤性休克、感染、腹膜后血肿、后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