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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多呈“二元化”状态,一是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二是由在《决定》实施以后成立的社会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笔者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两种鉴定进行了初步比较研究,旨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提供理论参考,供同道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