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内涵探析与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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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西方各国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得到普遍确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也具有可行性与必然性。但是,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试行的"轻罪刑事和解制度",却不断产生理论与实践的困惑。其实,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价值巨大,也应成为国家打击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平衡点。本文从如何正确地进行价值定位这一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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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地看待我国的死缓制度,就事论事,还法条规定之本来意义,就成为死缓研究当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就当前死缓适用当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几个问题,发表浅见。
死缓,作为当代中国特别是内地为了严格控制死刑而创设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的确立确实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死缓的刑事司法适用遇到了不少难题,急需妥善解决;死缓的刑事立法尚存在一定缺陷,亟待科学完善。有鉴于此,本文拟本着务实的态度,就我国内地死缓的刑法适用与完善两个方面
本文以对两个相似案例的分析入手,对死刑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探讨,并引进人格责任论这一新兴理论。人格责任论在我国尚属新兴理论,研究尚欠深入,然而,从一个死刑限制论者甚或一个死刑废止论者的眼光来看,其对限制死刑的适用,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对认定何谓“罪行极其严重”,有重要的限制作用,全方位地考察犯罪人的人格形成过程,可以将很多按照旧有眼光看来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转变为没必要判处死刑或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死缓制度体现了"少杀、慎杀"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目的在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判处死缓的人的最终结局有三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和改为有期徒刑,本文对死缓的三种变更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如何把握以及在立法上如何完善进行了深入探究。
死缓制度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简称。本文提出对死缓制度应予以合理的定位,准确把握死缓适用的条件,澄清死缓制度在适用中的种种误区,以更好地发挥死缓在死刑司法限制中的功能和作用。
故意杀人罪属严重刑事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新旧刑法未作修改。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不仅将其位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之首,而且明确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到轻排序的少数几个罪名之一。本文结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略陈管见,并就死缓制度的适用与执行标准略作探析。
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并至今特有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这项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刑法学者、犯罪学者、监狱学者、社会学者以及其他司法工作者所瞩目和推崇。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后果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因此在理论上的理解以及实践中的把握上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探讨了在缓期二年之内又犯新罪的,是否需要等到二年期满再执行死邢判决;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了判决前没有发现的罪行是否应当核准执行死刑;当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以
基于被害人利益和恢复性正义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是对传统刑事法律的挑战,但是,法治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协作和配合并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拟就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略抒管见。
刑事和解在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成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已经摆上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议事日程。鉴于刑事和解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可能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进行更加全面、深人的理性思考,以便于更好地服务和实现司法改革的基本设想和目标。
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新形势下,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这一制度自产生起,便引发了大量争论。囿于篇幅,本文侧重于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作,尤其是对浙江省检察机关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作一番探索,以期促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