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hy1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占据整个国民经济收入的半壁江山。非公有制经济成败、兴衰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广泛关注的焦点,成为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对“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发展”,“要不要保护,怎样保护”的问题,理论界、法学界说法不一。笔者撰文的目的是向人们揭示这样一个道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既不能过宽,又不能放任不管;既要兼顾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要考虑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在短时间内快速进入市场,由于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一些市场运作规则程序控制还不十分完善,只能是宏观的调控,还必须加强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和刑法保护。这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而且也反映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所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保护是我国作出的必然性的选择。
其他文献
对我国20多年来的刑事政策进行回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立足于我国整个的政治经济形势。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政策,本文以为,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刑事政策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发挥了积极的、良好的作用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必须调整观念,与时俱进,对刑事政策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保障在21世纪实现中华民
刑事政策问题是一个意义深远重大、内容广博庞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1983年以来的我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与刑事政策发展相同步,我国刑事政策研究也有了长足进步,研究的其中亦探讨了现行刑事政策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希冀通过对20年来我国刑事政策及其研究的梳理、整合,以供刑法学界研究刑事政策时参考。
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为保障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刑事法律科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本文讨论现阶段,我国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分。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成分和集体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则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需要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平等保护。
国家活动总是奉行并信守着一定的政策和战略,只是表达为强弱的差异。在刑事领域,政策始终是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政策概念的出现以及作为一门学科被研究,则是以近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为基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开端的。溯源于近代德国著名的刑事法律学家费尔巴哈,这位德国有名的费尔巴哈家族继承者首先使用了“刑事政策”这一名词,后来也被公认为“刑事政策之父”。关于刑事政策的内涵,本文采纳张甘妹对于
资产配置是长期以来倍受关注的话题,而国内少有负债相关的资产配置模型,因此如何将负债考虑进去具有重要意义。动态规划模型将负债考虑进资产配置中,使得模型更加全面,Black-Litterman模型是经典的均值-方差模型的改进方法。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3种即资产股票、债券和无风险资产,提出基于动态规划和Black-Litterman模型的混合方法,研究单周期和多周期的资产配置。研究发现,混合方法不仅具有单
绿色金融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但由于我国财务公司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在其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对绿色金融进行了概述,其次分析了财务公司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实际提出了财务公司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有效策略。
解放后,我国私有经济经历了四个阶段:“消灭论”阶段、“补充论”阶段、“基本制度论”阶段和“基本制度论”的深化阶段。本文讨论在新形势下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提供法律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将指日可待。
财产是所有人所能控制的经济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和义务。“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很宽泛,几乎与财富一词同等对待。”因此,在生活实践中,财产总是同“物”联系在一起进行思考的。美国财产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将“Property”看成是与物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正如早期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所言:“财产是能够从物当中获得一种利益的期待。”本文研究 建立平等的刑法保护观,加大对侵犯私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惩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就是立法缺乏普遍性的状态。所谓普遍性,是指立法的不针对具体人的具体行为的属性。普遍性要求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以保障法律适用对象的平等和自由竞争,体现法治的最重要的价值。换言之,非出于组织社会的必要,立法不得作出非普遍性的规定,形成损害一部分主体,赋予另一部分主体以特权的身份划分。作为身份的对立范畴的契约,并不能按其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