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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近几年对高校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就高校校园交通事件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一次浅析,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校园道路已被排除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故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件也不在《道路交通法》调整的范围之内。但是,《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又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件如果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按照《道路交通法》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作出处理;如果事件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法》关于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则,作出责任认定;如果结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以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则可以确认: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校园交通事故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法》及相对应的交通管理规章;未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校园交通事件的管理主体是学校(或学校的职能部门),依据是校园的规章制度。因此校园应将《道路交通法》引入校园,在校园内执行以国家法律为主、学校制度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建立交警驻校制,学校配备相应的辅警,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高校校园交通安全制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