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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为惩治贪污腐败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是美好的,但是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法条本身存在着不足,加之与其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够完善,致使本罪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无法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由于对本罪中一些问题的理解不同,所以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故本文以《刑法》第395条第1款为依据,对本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对合理的分析,并提出了有关的完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