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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指出,2015年6月中国正式向联合国提交2020年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其目标的实现,不仅仅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还需要举国一致行动,建立多层次治理体系,而地方政府是这个多层次体系中各层级的推动主体,其主要责任首先需要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其次需要落实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同时需要实现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治理中需要承担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的执行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者、气候适应型社会的推动者和气候资源的保护者四个方面的责任。本文研究认为,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治理履责中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发展理念滞后,气候资源保护与现实经济发展矛盾加剧。在改革开放伊始所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致后来GDP成为了衡量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地方保护气候环境等公共服务职能被边缘化。二是制度安排欠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失于监督。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缺失,致使大部分地方政府在气候变化治理方面行动不力,最终会使气候变化治理陷入"集体行动逻辑",整个社会任由气候资源被破坏或被浪费。三是运行机制薄弱,气候变化治理政策执行出现缺位和错位。在执行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工作主动性不足,存在在指标分解中大量讨价还价行为,只选择行政和经济代价较小的措施实施,在检查考核时随意降低标准,甚至流于形式等。四是治理主体不足,总体治理能力和水平难以提高。没有约束和补偿的企业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大目标,一般不会主动增加成本参与治理;社会组织本来就少,致力于气候变化治理的社会组织更是少之又少;公民个人参与气候变化治理的途径并不通畅,缺少激励政策的引导,以及参与治理的平台。本文从理念、制度、机制和体系四个方面给出了地方政府气候变化治理的重构路径,从而绑定责任,促进其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能力的提高。一是转变发展理念,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绿色发展理念应成为我国地方政府今后统筹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就是要遵循低碳经济发展规律,推动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二是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性相关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必将促进国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门法规的出台,以及后续体系建设,同时作为制度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也至关重要,包括监测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在内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和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的接轨。三是推进绩效考核,强化政府气候变化治理履职尽责机制。在倡导绿色发展的今天,地方政府需要将气候变化治理和GDP增长紧密联系起来,建立绿色GDP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经济发展指标、节能减碳指标和气候承载力指标一同纳入考核指标,用来考核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政府官员的政绩,依托绿色GDP考核体系,强化对政府气候变化治理主导责任的监督、评价和追究,并提出从三个方面提取指标。四是携手多元主体,构建全社会合作共赢的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改变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管理方式,引入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治理理念,营造人人齐参与,全民共责任的治理氛围,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人人有责"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