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梁慧星教授近作《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一文,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因笔者也代理过不良债权受让人起诉银行的案件,并且已经胜诉,按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也可归入“个别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使不良债权受让人的目的得逞”一类。但是笔者不能同意该文的某些观点,现针对关于不能起诉、驳回起诉和驳回实体请求权的悖论;请求权的竞合和请求权的多元化,决定了“不良债权”受让人有选择请求权的自由以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