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被害人漫天要价的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刑事和解还应将接近法律的正确解决作为追求的基本目标,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