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司法:调解制度的理念创新与实践探索

来源 :中国法官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wsun_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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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协同司法的要义在于各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核心在于发挥司法对诉外调解的支撑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目标在于构建一种以司法为连接点的良性社会治理机制。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加强调解与司法的互动衔接,创新调解制度模式,是有效应对案件多发态势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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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正在着力推行村民的民主监督,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农村村 级民主监督管理,村民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要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才能实现,就要以民制权,要还权于村民,将民主监督权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 会作为村民民主监督的载体,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与方式,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自治体制,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村民民主监督权的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的 数量也随之迅速增长,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 部门,担负着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作用也不可 或缺。本文从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若干
群体性事件对地方政府的考验是多方面的,媒体镜像所营造的地方政府形象往 往使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处在风口浪尖上。因此如何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成为地方政府信息 公开大背景下的一个重要课题。地方政府首先要正确认识媒体,认识到不同媒体之间的差异; 其次要正确对待媒体,粗暴钳制或者谈“虎”色变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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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对 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执法部门采取违法手段获得的 “毒树”证据是毫无疑问是应该排除的证据;对行政执法领域中“毒果”的证据效力的判断, 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性的大小进行综合分析。对于 “钓鱼执法”而言,执法部门在取证时获得的“毒果”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加以排除。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各类纠纷的化解难度不断增大。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化解矛盾机制,特别是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是当前促进社会和谐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对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解纷机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阐述了解纷机制的重点,并就如何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解纷机制的发展,提出了实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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