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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上的"买卖破除租赁"到德国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在为该制度的存在寻求正当性证明时,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先有学者提出从该规则的法律后果来看系为贯彻保护弱势经济地位的承租人这一法政策;随后不少学者对法政策这一视角提出质疑,另寻他种正当性解释,即放弃原来的法政策立场从物债二分、公示二分的漏洞填补机制来说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及其正当性。但该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的正当性系从经济成本的角度出发,在所有权制度的逻辑之下推演出的结果,其正当性在于保护法律上弱势地位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