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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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广大民众的投资需求持续走高,艺术品交易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繁荣。然而,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鱼龙混杂,艺术品出卖方将艺术品以次充好,以假当真,坑骗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常遭受不法侵害。重大误解作为我国民法基本制度之一,原本应当在消费者依法撤销合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遗憾的是,由于在继受重大误解制度时并没有很好地与我国法律相衔接,导致其在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时常处于缺位状态,更被学者称为"我国私法史上的悬案"。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重大误解本身的认识不足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尽管《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都对于重大误解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二者对"重大误解"具体该如何认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艺术品交易作为一类特殊商品交易,其重大误解的认定难度更大。首先,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角度,既要考量法律行为的典型交易目的,又要注意表意人重大过失与自担风险的情况。其次,在艺术品交易行规与民法基本原则不相违背的时候,会限制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最后,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欺诈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时,艺术品交易中因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误解的,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重大误解予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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