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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5月以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进行的“齐二药”假药导致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系列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中,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被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拟首先将视角投向域外,以期从域外的相关经验中汲取有益启迪。通过分析得出本系列案属必要的共同诉讼,已参诉被告具有追加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法院追加被告参加诉讼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