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伤病共存死亡案例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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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共存是指伤者在伤前或/和伤后患有某种疾病和/或处于某种病理状态。涉讼伤病共存案事件多见于原因不明的猝死及纠纷中的急死,常因纠纷中情绪激动、抓扯、打斗引发,死者生前常貌似健康,病史不明显或是被刻意隐瞒,损伤常较轻微,有时甚至找不到确切的死因。而伤病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因此,伤病共存的司法鉴定,难以把握,容易产生分歧,引发争议,以致反复上访及缠讼,一直是法医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热点。司法鉴定首先必须全面、客观把握待鉴材料,尤其是伤病共存司法鉴定。客观检查既包括活体检验的全面查体、专家会诊和必要的医学检查技术,诸如影像学、电生理学、实验诊断学的运用,尤其是X片、CT、MRI等影像学检查,又包括尸体检验的系统解剖、病理检验、毒物检验等。对于伤病共存案事件的司法鉴定,还必须做到记录客观、详实,切忌草率马虎,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各种检验记录、病历资料、病理毒物检验资料及现场和检验照片等。在全面把握待鉴材料基础上,客观、科学地分析伤病参与度,是伤病共存案件司法鉴定的核心。要抓住损伤与疾病病理生理上的关联程度,而非损伤与疾病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牢固把握并充分阐释损伤与疾病在伤病结果上的参与度。对于单纯损伤或单纯疾病导致的后果,应当分别定损伤或疾病;对于损伤轻微、疾病严重的,即使损伤与后果有关,也只能定疾病为主、损伤为辅(诱因);对于损伤和疾病都很严重,只要损伤与后果直接相关,都应定损伤,诸如身体极度虚弱,甚至病人膏盲的患者,遭受致命性的颅脑损伤、心肺贯通伤而亡的,应定因伤而亡,而不能借故顽疾定为因病而亡。客观检查是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综合分析则是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途径和保障。为此,必须在客观检查,全面占有鉴定材料的基础上,对所有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整体评价、全面把握,进而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鉴定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排除干扰,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息讼止纷,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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