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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公务员作为政府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被视为是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强势群体,每当谈到其个人权利,社会总是表现出鄙夷的态度。加之我国素有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与公务员权利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公务员身为普通公民的一员,其自身权利也应得到同等的对待。有权利则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来自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非法侵犯时,依法得到救济是现代法治和人权理念的基本要求。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更进一步,肯定了申诉、控告、仲裁等基本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方式,但宏观、模糊的法律条文却并未在现行僵化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上有所突破,行政内救济难有实效、司法救济又基本被排除在外。法律形成权利、义务和权力的规则体系,而在我国的公务员代表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力进行社会管理,依照法律承担义务责任,却无法依照法律寻求到顺畅的权利救济路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这种对公务员自身权利的悬置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忽视,更是对公权力的纵容。笔者将目光投诸于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规制的问题上,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国情,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选择及其规制进行探索。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提出问题,简单介绍文章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在第二章中界定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相关的核心概念,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以确定研究背景,限定问题讨论的范围。第三章是对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笔者选取了英、美、日、法四个代表性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救济路径的共通之处和特别设计点,以资后文选择中国路径之时有所借鉴。第四章将研究视角转回中国,梳理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的演变和立法现状,反思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的规制障碍和制度运行受阻的内部原因。最后在第五章中立足我国法治环境提出几种了可采取的路径选择方案和救济手段,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逐一分析,探索出合适的救济路径,对选择确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进行规制,打通对实体和程序上的各个环节,形成切实可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