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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远程购物异军突起,并逐渐有与传统购物并驾齐驱之势。但是,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远程购物存在着不少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消费者后悔权这一法律制度,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时代的变迁,该制度存在的缺憾和不足也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这急需要我们对此进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典型案例简述及其引发的问题。笔者梳理了三个典型案例,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揭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经营者告知义务制度的不足、后悔权滥用情形缺乏规制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制度缺失。第二部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制度完善。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与后悔权行使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能够帮助消费者有效区分后悔权与相似权利,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同时,告知义务履行的规定有无和责任大小,直接影响消费者实现后悔权。从案例一中我们发现,我国经营者告知义务制度存在告知义务法律规定模糊、违反告知义务的的救济途径缺失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等问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内容、完善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途径以及明确对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途径来完善经营者告知义务制度。第三部分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规制的完善。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少数道德素质低下的消费者仅仅为了免费试用或试穿而根本不打算花钱购买商品,在试用或者试穿之后,再行使后悔权将商品无理由退给网络商品经营者;其二,商品经营者冒用消费者身份恶意使用后悔权通过多种形式打压其他经营者,或者恶意利用兜底条款缩小后悔权适用范围。通过案例二我们看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缺乏对恶性消费者的法律规制,消费者的诚信评价制度缺失。对后悔权滥用情形可以通过建立对滥用后悔权的惩处机制、建立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步信用评级制度以及对后悔权的行使进行必要限制等多种措施进行规制。第四部分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制度的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行使后悔权、后悔权的适用范围甚至直接影响后悔权的实现程度。因此案例三集中反映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制度缺失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第三方交易平台适用后悔权规则混乱,并且其监管责任存在不足。完善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制度可以从统一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商品标准、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建立合理公平的商家保证金制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