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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这一特殊行业的工作主题,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职业价值目标。然而,我国接二连三发生的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辽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的相继曝光使广大民众对司法的目标和工作主题产生了很大的质疑。刑事错案的酿成对受害者的精神、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也许司法机关的无罪释放和国家给予的赔偿金在一定的程度上恢复了受害者因司法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丧失的合法权益,但是刑事错案在无辜者的心里留下永远的阴影。2010年5月,在河南发生的赵作海故意杀人错案又一次引起了观众对于错案问题的议论,这也迫使法学界和司法机关对连续发生的刑事错案进行思考,想出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笔者认为,这一次又一次的刑事错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运行权力过程中滥用权力这一行为有必然的联系。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享有国家给予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特殊的权力,这些权力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力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由此经常出现因滥用权力导致刑事错案的情况。所以通过有效的预防机制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是有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及危害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刑事错案的表现及成因。通过讲述国外刑事错案的预防机制及其启示,谈到我国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对我国侦查、控、审方的权力制约的重视,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同时也期盼预防刑事错案的措施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