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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视频网站的盈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为免费视频搭配广告投放,一类是无广告付费观看。不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发展,网络广告屏蔽功能开始被应用,导致部分采用第一类盈利模式的视频网站权益受损。正是基于这一现象的出现,随之衍生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有明显的增长。作为新兴法律问题,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开展了深入辨析。在2018年《反不当竞争法》颁行前,该行为实际是缺少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的。导致此类纠纷处理大部分情况是以《反不当竞争法》中一些抽象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是以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后进一步分析广告屏蔽工具提供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能够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性地增设了互联网条款,将互联网业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规定,有效缩减了法律规定模糊所导致的空白地带。这一立法的目的显然是便于实务中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但“互联网专款”的规定依然较为单薄,并不足以完全应对现实复杂的情况。如果对比他国立法,不难发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和德国,在广告屏蔽是否成立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的处理态度是较为保守的,其整体更倾向于支持社会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譬如美国《通信规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按照该规则,视频广告屏蔽工具一定程度上使得视频网站在信息接收方面具备了更强的主动性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从美德两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视频网站经营者的利益并不是最关键的分析要素,消费者权益和竞争市场利益问题才是其关注的焦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法,是对市场关系进行调节以实现各方利益关系的平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新《反不正当竞争》第2条的原则性阐述中,于竞争损害客体方面进行了扩张,覆盖了“消费者”主体概念,是我国立法倾向的重要表现,即较为重视保障消费权益。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出发,对当前国内视频广告屏蔽案件的处理实况加以梳理辨析,综合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对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互联网条款和一般性条款的适用问题开展辨析。我国视频网站行业正迎来其转型期,在视频广告屏蔽案件面临的新商业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于能够适用互联网条款进行规制的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对于未来新出现的视频广告屏蔽方式,立法可以审慎引入新的司法解释以防止一般条款的滥用,但前提是该解释背后的实体已有成熟的利益平衡考量。最后,容忍少量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在一般条款给予评价,适用时应考虑社会总福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