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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其中,尤以在美国的发展和适用最为充分。尽管如此,理论界对该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大陆法系国家及有关地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主要还处于理论研究与探讨阶段。在我国,由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比较晚,因此,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上,关于该制度都存在严重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只有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寥寥数语,面对社会生活中产品责任侵权事件的不断发生,人们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日渐担忧,我国现有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然不足以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鉴于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尤其是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就显得愈加紧迫。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惩罚性赔偿的一般理论入手,强调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现状,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通过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对该制度的适用与发展状况,以及有关国家及地区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规定。第四部分是针对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该制度的适用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