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可实现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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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提出的“先富带动后富”思想,在拉动国家整体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不平等也日益凸显出来。近些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希望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思想来探寻改革发展的新路径。在这种情况下,近代西方哲学的新高点——罗尔斯正义原则被国内学者引入并加以运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正义原则总结为两条,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及差别原则。前者涉及公民的政治权益,后者关于公民的经济利益分配。在正义第二原则的阐述中所提到的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具体实施方法,引起了广大学者们的关注。差别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不降低其他阶层对于基本善的希望,同时最大程度的改善最不利者的地位处境。新理论在初期必然会招来很多不同的意见,而对原有自由平等主义有较大冲击的差别原则,更是受到各方面的抨击。在西方学者的观念中,保守自由主义者指责差别原则要求的过度平等化必然会损害到人们的自由,会侵犯到许多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激进平等主义者认为,罗尔斯对表面意义上平等的追求,掩盖了社会和经济在实际中的不平等现象,这样的理论是不正义的。然而这一切都不会妨碍我们对罗尔斯差别原则在中国实现的探讨。本文将主要论述,在底层弱势群体的维护方面,如何通过差别原则缩小各个阶层的差距;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方面,如何借鉴差别原则来保障社会阶层的良性流动。另外,通过对比差别原则在政治、经济和教育方面的实现上,就国内环境而言,在政治、经济领域去实现平等将会面临“实现成本”较高的问题,而通过教育的功能性——教会人们改善自我不利处境的方法,能将差别原则在当前中国更好的实现。所以,本文将着重讨论教育功能与差别原则的实现关系。本文在最后章节中,通过对国内教育功能弱化的反思,着重探讨差别原则在教育实现上强化教育功能的应用,以及通过强化的教育功能来熟知差别原则对我国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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