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刑法分析 ——以史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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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的认定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其危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经济损失”是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标准、起算时间、计算范围的理解各不相同,导致同类案件定罪和量刑上的差异,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实属必要。本文以“史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为例,对史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史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对合理的论证思路。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本案来源于四川省巴中市某法院。史某某作为某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人员,明知某瓷砖公司上报的材料中有不真实的成分,但仍然通过审核并上报,导致该瓷砖公司获得节能专项补助资金350万元。省级部门经过现场验收后决定收回资金,县政府有关部门与该瓷砖公司签订了返还350万元资金的协议。瓷砖公司按协议返还50万元后,检察机关对史某某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之后瓷砖公司返还了余下的300万元。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焦点:“经济损失”在渎职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还是既遂要件;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应当以“一般情况下无法挽回”还是“财物失控”为标准;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时间计算节点应当如何确定。第二部分为相关法理分析,也是全文重点论述的部分。本部分首先论证了“经济损失”是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损失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渎职犯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其次,讨论了渎职犯罪“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总结出“经济损失”是一般情况下不能挽回的损失;最后,进一步讨论“经济损失”的时间计算节点,最终得出“经济损失”的计算节点应当在“立案前”的结论。通过以上具体分析,为史某某的行为定性论证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案的结论。在第二部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笔者明晰了以下问题:即使存在“经济损失”的风险,也不能认定史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未遂;财政资金虽然短暂失控,但资金安全没有受到实质的破坏;本案立案时“经济损失”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史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第四部分是研究启示。通过分析本案,明确了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原则。在实践中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逐步减少对司法解释的依赖,通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案例”的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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