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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体化趋势的加速和全球资本流动的普遍化,以企业合并、收购、兼并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成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经营者集中能较快实现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资金、物质、人员、技术、销售渠道的互补与集中,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加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因此,经营者集中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影响到经营者本身、经营者的雇员、竞争对手、消费者、监管者,还会对市场结构、产业组织,乃至国家、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因此,系统、全面分析经营者集中行为就尤为重要了。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需要考量的因素既包括了竞争因素,也包括了经济、政治、管理成本、文化传统、社会利益等非竞争因素,涉外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甚至需要考虑外交、军事等国家安全方面的因素。笔者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和主要因素作进行分析,说明出于《反垄断法》多元的立法目的和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的双重原因,非竞争因素纳入反垄断审查中是十分必要性的。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例说明,将非竞争因素的概念界定为:在反垄断审查中,处于竞争评估体系以外,但服务于反垄断立法目的价值,影响审查决定的事项、缘由。并将非竞争因素分为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国家安全因素以及政治因素三类。最后通过对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中非竞争因素的规整,找出了非竞争因素在实体法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查机构缺乏对非竞争因素全面稳定的分析框架等问题,并提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非竞争因素、提高非竞争因素审查的公众可参与性与透明性等完善非竞争因素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