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实务的大量案例中,法官引用了“注意义务”一词进行过失的判断,但鲜有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笔者在研究过程中通过比较分析、历史辩证分析等方法,广泛借鉴国外成熟的研究经验及所得,结合案例着重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探讨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产生依据以及目前在我国的研究现状: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以及结果回避义务,它是义务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谨慎地为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时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作为沟通行为人行为与责任的桥梁,注意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被特定化,其履行并不能给行为人带来利益,要从履行该义务中获利,必须依赖于其他注意义务主体也履行注意义务,如果注意义务未被履行,义务主体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可依次分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职业、业务的要求、习惯、常理的要求以及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五大类;注意义务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上都有所涉及,前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磋商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整个合同过程之中,后者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进行判断。
第二部分分别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条路线着重探索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首先判断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近邻性关系,只有符合近邻性,行为人才对受害人负有注意义务,其次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合理预见到了受害人及损害的存在,也就是考虑受害人和损害是否在行为人可以合理预见到的范围内,在对前述两项标准进行判断后考虑公共政策的要求,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要求;大陆法系则是通过和过失的结合,其标准算作一种客观标准,对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会有所不同,从而使得过失也就有了不同的种类和等级,分为重过失与轻过失两大类,又将轻过失分为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
第三部分就注意义务之违反的判断标准进行归纳分析,将之分为抽象与具体两大标准,前者可以从行为人及其行为角度分为理性人标准、专家标准以及危险标准;后者可以分为法律标准、习惯、常理标准以及事实自证标准。第四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及前三部分的理论研究揭示注意义务之违反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其中注意义务作为衔接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产生所起的基础性作用也是本文要阐述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