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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此后有关司法改革的理论之争愈加如火如荼。虽然十几年来司法改革的理论准备一直在进行,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但是以什么样的理论分析司法改革最为合适,目前也没有形成共识。本文从管理学的视角入手审视司法改革,采用江苏行政学院方宏伟近来提出的司法裁决行为管理论,即从司法裁决行为这一微观而具体的介质入手,研究如何综合运用我国已有的各种司法的“资本沉淀”,以实现司法管理的目的——产出令人满意的司法裁决。区别于以往研究司法改革理论多为法学视角,管理学研究重新定义了司法改革的目标,提高司法裁决行为的满意度这一具体切实的标准,比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笼统而难以具体感知的目标更易于衡量司法改革的进程。从司法裁决行为管理论出发分析司法改革,也能区别于定式的“问题—对策”研究范式而引入函数的研究方法,更便于观察各种因素对司法裁决行为的正向及负向影响,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这种分析比一味倡导法律公理性原则的“西方论”更易于将各项国情因素考虑在内,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又比传统的“本土论”更能发现现有司法制度中的各项问题,避免了国情成为司法制度固步自封、拒绝改革的理由。司法裁决行为管理论的分析结论承认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在局限,在改革阶段和方式上认同龙宗智先生的“相对合理主义”,这也和目前中央推进司法改革的渐进式步伐不谋而合。由于这一理论便于独立分析各因素又能兼顾它们之间的影响,引入管理的原理也可以探讨如何用最小的代价实现司法改革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未来这一理论更利于取得各方有关司法改革的复杂共识,实现对司法改革的有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