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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出现的多种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被认为是最优的模式,也是最适合中国发展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合理的组织设计,集中资金,实现了规模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了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一金融业务的风险,具有了更强的竞争实力和更大发展潜力。正如任何硬币都有两面,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带来了其特有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众多风险。为了防止这些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的现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进行了相应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控股公司概念的分析来引出金融控股公司概念,阐述了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并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应风险。第二部分,以美国、英国、日本三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例,介绍了其监管的框架、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优缺点,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论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监管方面最具影响力的两个文件:新巴塞尔协议和联合论坛《金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它们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国际立法成果。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重点讲述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特点、现有的立法状况,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也包括在国际上与他国合作监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