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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当庭宣判制度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决不是心血来潮。是基于首先对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审视和反思作出的。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首先发端于民商事审判。但是改革进入到了目前的阶段,应有所重点的突破转变。这个突破口,必须具有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法院的重心是审判,审判的核心是庭审,而庭审活动最终效果体现在裁判上,所以提高当庭裁判率,就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官驾奴庭审的能力,分析判断的认证能力,向当事人释法阐理的说理能力,全面运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法律文书综合文字的能力等,因为能够当庭说理并判决总比事后再说理判决更公正,更权威。 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一下实行当庭宣判的必要性,比较了我国目前的两种宣判制度,设立定期宣判制度的初衷,我国目前的定期宣判制度普遍化所带来的弊端,国外的立法情况实行当庭宣判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研究了当庭宣判制度的法理基础,程序公正原则,公民诉讼权利保护原则以及诉讼效率原则。第三部分着重研究了影响我国当庭宣判制度的三个原因: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问题以及庭前审判缺陷。我国目前诉讼法的原则是法院独立原则,这种从革命根据地流传下来的制度已远远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审判方式。原因之二:审判委员会制度造成审判分离。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目前功能与对我国宣判制度改革的阻碍作用。法学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多有批判,相关著述不胜枚举。对于我国的宣判制度改革而言,审判委员会应该是最大的障碍。原因之三:于我国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也没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结果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