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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许多问题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亦引起了众多法学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针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定主体的责任进行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专门提供网络服务以方便交流的双方进行联系的机构,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它在网络传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无所不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和使用方式也各具特色,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相当广泛,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都可能涉及。在民事责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笔者所要重点关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一般的观念,那些在网络上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那些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却提供了相应网络设施从而以间接的方式使网络侵权行为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这种责任应如何界定?归责原则为何?构成要件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研究,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总体功能是为网络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供通道、空间和技术中介服务,如果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主动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建立和运行一种维持网络正常运行的必需的系统,那么,它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并因此获得收益,故其在享受经营自由权及财产权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保持中立地位的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及时清除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协助调查义务及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法理上的原因、对产业发展的考量、技术层面的原因和国际法制环境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利益。侵权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本文的研究就是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引入到侵权行为法之中,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来分析这个在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阐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界定才能填补损害、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全文简要内容如下:在导论中,笔者详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动机与研究的意义;介绍了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文章的逻辑结构。为了全面了解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状况,笔者在导论中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文献综述,通过对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一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责任概述,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本节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进行界定,阐明在现实中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不同的网络服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共有的特征。在清楚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网络服务提供服务时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其他类似的主体进行区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性。第二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概述。本节分析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行为种类和责任类型。第二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比较法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为国外立法。互联网起源于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也来自国外,对国外的立法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认识更加清晰。本节对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了述评。第二节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本节回顾了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相关条文采用规范注释的方法进行了分析。第三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比较法分析。本节对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其相同和不同之处,对不同的制度建构进行评价。第三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节在传统的“归责原则二元体系”下分别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深入探讨各种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及不足之处,最后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此为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节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首先以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详细分析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的认定,然后再以上述分析得到的结论对具体种类的侵权责任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弄清构成要件的具体适用。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为结语。本部分简要地对全文进行总结。就本文的创新性而言,笔者以为,我国现在已有的研究大都只是泛泛地对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并不多见,研究不够深入。本文与已有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将国际上的立法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横向比较,并运用规范注释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最新立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在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的视角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力求使本文能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