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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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属于洪水灾害多发的国家之一,历史上有记载的重大洪水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尤其近几年受全球变暖,极端天气的影响,洪水灾害频发,洪水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每年因洪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特殊年份达到上千亿元,洪水灾害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洪水保险法律制度来有效地分散洪水风险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业绩。近几年,国家和保险行业对于洪水保险的开展日趋重视,不断通过召开国际性洪水研讨会、国内巨灾研讨会和派各个代表团奔赴国外考察取经以及具体的实践探索和个别地区的试点开展等形式来探寻我国洪水保险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为止,我国洪水保险制度还存在立法空白,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洪水保险法》尚未形成。本文通过采用文、图、表的表现形式和采取举例子、作比较、列数据等方法,紧密集合我国基本国情,力图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的洪水保险法。  本文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关于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洪水灾害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灾后救济弊端多和保险市场现实需求大的客观情况,论证了我国建立洪水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国外开展洪水保险的先进经验、国内支持水平提高、防灾救灾经验丰富、保险行业实力增强等有利条件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洪水保险制度开展的可行性。通过对美国、英国其他国家洪水保险模式和性质的比较研究,界定了我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性质应是商业性主流和政策性成分相结合、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相结合、独立性与储蓄性相结合的混合式模式。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确立了我国洪水保险应当遵循保障普及性原则、差别对待性原则、政府与市场相结合、防灾与减损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洪水保险性质和原则确定的基础上,对构成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单元进行了重点阐述。包括了洪水强制险和自愿险、洪水财产险和人身险、洪水城市险和农村险在内的多层次、多级别、立体式的洪水保险险种分类和对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洪水保险合同进行具体论述即:我国公民都应成为洪水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原则上可以在现有业务上直接开展洪水保险业务并适当提高注册资本金以提高保险准备金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洪水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个复杂困难的过程,应当以我国洪水风险分布等级、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为依据,利用完善的精算技术和核保手段来确定洪水保险的差别费率;洪水保险的责任划分主要包括投保方、承保方的过错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侵权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具体免责事由;洪水理赔是洪水保险的重点,在理赔程序上、保险金标准上、先予支付与无保单理赔上、免赔制度设定上以及跨地区理赔上的处理都存在着与一般保险不同的特殊之处。此外,为了合理确定保费,高效进行理赔,保障洪水保险的顺利开展,应当结合洪水的季节性、区域性、重复性等基本特点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运用现代科技建立起洪水保险风险数据库、损失评估系统和社会经济信息数据库。并筹集和培养洪水和保险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履行相应的职责,形成统一的理赔依据和标准。  洪水保险主要困难在于风险的分担和转移。政府应积极完善防洪基础设施,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营造安全稳定的保险环境,解除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市场应通过一般商业保险和再保险这一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进行风险分散并通过开展洪水保险基金和洪水债券等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将风险转入资本市场。这样建立起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洪水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更加有效地为洪水保险营造一个安全稳健的运行环境,发挥好洪水保险的特有功能,实现洪水保险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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