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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对健康有序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因此,依法对其进行规制是我国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具有刑罚规制和民事赔偿不一样的优势,即更有效率。因此,准确认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是证券监管机关处罚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前提条件。多种多样的内幕信息传播方式,使内幕交易行为很难被发现。而内幕信息受领人就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的一个主体及概念。对其相关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进行研究,有利于实践中处罚内幕交易行为,也有利于从理论上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分类研究。
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在对我国证监会所做出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我国在对内幕信息受领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清晰、处罚力度较轻、处罚方式单一、行为人的抗辩事由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法律规定,明确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并增加处罚方式,明确内幕交易行为抗辩事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发挥证券监管机关在内幕交易行为规制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在对我国证监会所做出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我国在对内幕信息受领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清晰、处罚力度较轻、处罚方式单一、行为人的抗辩事由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法律规定,明确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并增加处罚方式,明确内幕交易行为抗辩事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发挥证券监管机关在内幕交易行为规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