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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由此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正式在我国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该制度在盘活企业资金,扩宽商业银行业务渠道,加速市场资金流转,活跃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对该制度亦有相关规定及应用,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对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也主要借鉴美国。文章从目前我国对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研究着手,重点研究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绪论,提出本应从该制度中获益最大的中小企业实未获得应有的帮助,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目前成为了中小企业及商业银行眼中的鸡肋的现象,并介绍我国目前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实施现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概述,介绍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概念,特征,标的范围、主体等,并针对该制度设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提出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第三章就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各国立法现状和我国国情实际,根据学界存在的争议,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提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生效要件应为书面的质权合同和登记,对第三人的通知义务为质权合同成立后的合同内容,且不以交付债权凭证为必要。另外,针对质权制度设立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第四章为全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的风险。具体为当事人的诚信风险,第三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导致质权效力瑕疵风险以及质权标的瑕疵风险。针对各种风险,由于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对质权加以规定,实践中质权人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严格设定了内部准入条件,使该制度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本人对此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并针对实际提出通过合作博弈方式,各方主体健全事前预防及事后监督机制,尽可能使该制度在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上亦能够降低风险,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