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诉讼文明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追求程序公正、注重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为此,我国法律也相续出台了一些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5条等等。但是仅限于原则性的条文,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2010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生效实施。这两个规定填补了我国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方面的空白,意义重大。但是通过审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两个规定仍然存在着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计过于粗略、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文结合两个规定的内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规则进行简要的评析,并对其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文章首先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将“非法证据”划分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非法证据与违反程序法中形式要件规定的非法证据。认为对于前者,应当予以绝对排除,而后者则应当允许控方进行补正。其次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进行比较研究,对两大规定中设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做出相应的评析,提出应当对非法言词证据规定一个大致的标准,以排除通过除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两种手段之外的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第三部分,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提出主体、提出时间、证明责任、法律后果分别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对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认为应当细化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对刑讯逼供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说明,防止其他非法取证手段的使用。同时完善对被告人、证人的保护体系,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人类社会对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追求程序正义理念的发展的必然结果。两个证据规定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数年来停留在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虽然两个规定的内容并不完美,但相信在此基础上,通过学界、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必将得到完善,并最终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