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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平台商业模式的全面渗透,我国已进入到平台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在为经济社会带来极大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市场经济问题,平台模式的蓬勃发展使许多平台企业迅速占领了所处行业较大的市场份额,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担忧,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和各类不良市场行为的曝光也日益增加。然而,平台模式是全新的商业模式,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与技术特征,平台的反垄断问题难以利用传统经济学垄断理论前提与框架进行分析,平台政府管制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还远不足以为管制者提供管制依据和策略。因此,本文首先探讨了平台的市场与市场治理问题,在传统反垄断管制分析框架下,结合平台市场特征与现实,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管制的必要性及反垄断管制前提进行分析,阐述了平台市场界定的模糊与界定的难度。通过规范分析与市场集中度指标,测算了我国平台市场的市场结构,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平台市场整体为竞争性的结构且市场集中度在逐渐提高。解释平台的市场势力并探究适用于测算平台市场势力的方法;接着对平台市场的垄断类型进行划分,解释平台市场自然垄断与内部性垄断的垄断机制,并提出针对平台市场垄断的政府管制对象、主体和方式。为了进一步为平台市场反垄断管制提供依据,本文对我国平台市场企业的市场势力进行实证测量,利用数据可得性较强且更适用于平台的Klette模型生产法,引入平台市场中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与技术特征,对平台的市场势力进行测定,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大型上市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并未形成,平台市场还需继续整合,规模经济还存在提升空间,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和技术特征有利于大型平台企业行成市场势力,实证研究进一步证明了在传统反垄断管制框架下,平台市场整体反垄断管制的压力无需过大。在以上研究结果基础之上,本文结合互联网环境下平台市场中产生的真实垄断行为,创新提出平台市场隐性垄断的概念,对平台市场反垄断管制的福利变化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平台反垄断诉讼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平台隐性垄断行为接受反垄断管制的必要性。本文还创新性地提出在平台模式下,政府反垄断管制目标,即社会总福利的结构应在原先的厂商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基础上增加平台企业剩余部分,平台市场中社会福利为平台企业、平台厂商与平台消费者的福利之和;本文最后总结研究结论并结合结论为管制者提供平台反垄断管制的政策建议,并指出研究的不足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