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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毋庸置疑是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其正当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常规形式,在民事诉讼整体程序架构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鉴于对主张性和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区分的界限模糊这一现状,我国的当事人陈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源于此,司法实务界常常忽略甚至极端弱化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在综合考虑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等价值的平衡前提下,本文通过运用比较研究、实例分析、历史考察等多种方法,对当事人陈述的基本原理进行阐述,侧重于对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形式、程序、援助和保障进行系统研究。本文正文接近三万余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当事人陈述的概述。该部分主要涵盖当事人陈述的内涵与外延。首先简要介绍当事人陈述的含义与特征,其次重点阐述当事人陈述的分类及功能。第二部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域外考察。重点探讨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陈述。第三部分:我国当事人陈述的局限性及原因分析。针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建议,包括对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理解、适用以及批判改进的分析性研究。第四部分:我国当事人陈述的完善。当事人陈述制度应当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以便对当事人陈述的制度环境、周边制度和措施进行整合。首先,当事人陈述应有自己的制度设计,其次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本人陈述两种程序运作增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驱动力,藉此能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沟通信息、整理争点、形成心证等诉讼目的。最后简要分析相关制度的完善,如何保障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避免虚假陈述或陈述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