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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结合,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是当前我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调判结合司法模式自提出以来,因其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受到理论界诸多批评。但调判结合符合审判自身的规律,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也顺应世界范围内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建立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分别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论证了调判结合在我国的存在合理性,针对调判结合在贯彻执行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求对我国调判结合司法模式的完善提供借鉴,为有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其中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调判结合司法模式的历史考察。调判结合在我国是古已有之,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调判结合和“和合文化”的传统哲学以及“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有着很深的渊源。从遥远的上古时期,经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到抗日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再到社会主义新中国,调判结合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备受赞扬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史上的宝贵经验财富,直到现在还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第二部分:调判结合司法模式的运行现状及其合理性分析。目前,“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主导司法政策,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高调解率的追求。实践表明,在调解率提高的同时,上诉和上访在减少,这是调判结合适应我国国情的重要证明。正因为调判结合适应我国国情,与我国的司法环境相契合,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才在司法实践中倍受青睐。第三部分:调判结合司法模式面临的理论挑战及现实困境。调判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幸运并没有在理论界得到延续,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理论界就对“调判结合”展开激烈批评,有学者认为调解与审判在结构特点和正当性原理上的不同使二者很难共生于同一程序之中,也有学者提提出了“调审分离”的观点,反对调判结合。除了理论界的批评之外,由于体制不完善和法院司法水平的局限,调判结合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第四部分: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诉讼调解制度并不是中国的专利,很多西方国家也都有类似制度。德国的主审法官可以随时根据案件情况提起调解,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调解义务。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也是一个极具特色的司法调解制度,它兼具司法和ADR的性质,对解决美国“诉讼爆炸”的问题贡献颇大。除了德国和美国,ADR的兴起以及对调解的重视,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为我国调判结合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启示。第五部分:我国调判结合司法模式的完善。在这一部分,笔者将我国调判结合在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总结概括,并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启示,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三方面的思路。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调判结合将会有一个美好的发展前景、成为一个健全、有效、运作良好的司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