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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格刑法,陈兴良教授如此评价:“现今,人格刑法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而张文教授则作出“刑事法人格化——21世纪的抉择”的高度评价来肯定人格刑法的前景和未来。将人格引入刑事科学领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前瞻性的研究课题,人格刑法突破行为刑法的僵硬,拒绝走向行为人刑法的极端,吸收两大学派之长,主张将行为与行为人相结合,既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又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相较其它刑法理论,人格刑法作为一种新兴的刑法思潮,其理论研究基础较为薄弱,不够丰富和成熟。基此现状,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人格刑法在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渗透和运用,对人格刑法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能够在行为刑法大行其道的背景下,把过多关注行为的目光转移到关注行为人人格上。尽管人格刑法理论尚不成体系,不够成熟,人格刑法内部各学说也存在争论与分歧,但本文试图在结合对比各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人格刑法应当采用一体化的刑法观,即人格刑法应当将人格导入定罪、量刑、行刑三阶段。该理论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将人格导入此三阶段,为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设计,使人格刑法由纸上的美好构想转变成在刑事政策上具有可接受性和在司法运用上具有可操作性的刑法理论。人格刑法的特色在于将人格运用于刑法犯罪论和刑罚论中,建立行为与人格并重的定罪量刑体系,既是现代刑法的研究方向,也是新型刑法理论的亮点。在人格刑法的基础上定罪量刑,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判决结果的可信度,同时在行刑阶段也使得犯罪人容易改造、利于改造,减少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