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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实现社会正义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澄清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防止了司法裁量权的滥用,确保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它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易性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在法律的普遍性与案件的具体性之间寻求个案公正,在法律的局限性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之间探索动态的和谐,在法律规范的原则性与司法实务所要求的可操作性之间架设起沟通的桥梁。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进展和司法作用的扩大,现行的立法机关的议事机制、会议制度和繁重的立法任务使立法机关更加难以适应司法审判日益增多的法律解释要求,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还会逐步提高和进一步增强。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无论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因此,研究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解释之合理架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 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司法解释的特质、现状及成因以及完善司法解释的途径,意图从理论上和司法实务操作层面上提出建议,为我国司法解释的规范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司法解释的历史源远流长,它伴随着成文法的产生而产生。纵观中国古代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注释律学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法律解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的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的注释。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在统治者设定的框架内,准确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解释主体多元化,解释方法灵活。世界两大法系司法解释的发展也都曾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以大陆法系尤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经历了一个从只有立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到只有司法解释没有立法解释的过程。在普通法系国家里,对司法解释权归属于法院并没有什么争议,争议更多的是法院应如何解释法律。在普通法系国家,立法解释没有余地。探寻我国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世界两大法系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我们了解司法解释在特定时期形成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从而为科学设计我国司法解释的体系架构提供历史的借鉴。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涵义特征以及确立根据的研究,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司法解释的本质特性,正确分析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成因,合理提出完善措施奠定理论基础。 从刑法视角出发,通过对现行司法解释的现状分析,可知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存有五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的主体多元化。理论界先后形成了“两元说”、“多元说”和“审判机关及法官主体说”等多种观点。实践中,一些不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部门如公安、司法、行政等参与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内容越权,出现了突破刑法规范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混乱,名称常见的有十几种,在格式上也存有一些问题。司法解释程序随意,隐蔽司法裁判标准的做法既违背立法的公开性原则,更可能造成司法的不公开和不公正。“两高”司法解释在解释的效力和内容上存有冲突,直接引起执法上的混乱。 解剖我国司法解释存在上述问题的成因有三:一是法律原因。法律之于间的不协调性导致司法解释的多主体性。二是现实原因。长期以来法制的不健全与刑法立法的粗陋、缺乏可预见性,是导致刑法司法解释内容、形式、程序缺陷的客观基础。三是体制原因。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二元配置。 要解决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忠实法典和遵守国际公约原则;合乎理论原则;明确具体原则;和谐一致原则;谦抑性原则;公开发布原则。 针对司法解释的现状,根据上述原则,笔者对完善我国司法解释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加强立法解释,完善立法解释制度。加强对刑法立法解释机构建设。加强刑法立法解释技术。积极开展刑法立法解释,努力改变刑法司法解释越权的现状。第二,制定《司法解释法》,规范司法解释程序操作。第三,取消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赋予法院司法解释的专属地位。第四,重构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建立一元二级司法解释体制。第五,提升判例在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与作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第六,建立和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监督力度,建立越权刑法司法解释的撤销机制。有权解释的机关应建立司法解释的自律机制,自觉监督司法解释的质量。关键词:司法解释现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