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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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追求多元化目标,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债权人利益更易被侵害。基于此,在对债务人适用重整程序时,尤要高度关注债权人利益之保护。而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首当其冲便是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债权核查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企业破产法》明显缺乏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但仍存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够等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因片面追求重整效率而漠视债权人知情权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及重整程序的公正。域外国家大多在破产法中注重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如美国的听证制度、重整计划说明书制度等。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提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完善路径。首先,拓宽重整中债权人知情权的范围。对于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提出了细化知情权内容的建议,对于是否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进行了分析。并且在重整计划交付后表决通过前的阶段和执行阶段分别分析了债权人知情权的内容详细程度,具体是借鉴了美国的说明书制度,此制度是美国的各级法院对必要的破产信息和债权人常常提出请求查阅的信息进行归纳并加以提炼,整理出有代表性的必要破产信息并会附上详细的说明文件。其次,完善破产重整中义务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宽泛的知情权义务主体使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就更广。我国破法立法中仅明确规定了债务人、管理人等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对于破产企业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重要职工等并未明确。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相关立法,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不应仅仅限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还应当包含相关知情者,可以包括曾任或者现任的高管、企业发起人、企业的职工以及知晓重要信息的所有人。宽泛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必然要配套严格的披露时间和方式,约束义务主体真实、全面地披露破产重整中的相关信息。最后,健全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法院确认的,代表债权人的利益,理应充分支持债权人行使知情权。基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加强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如果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重整中行使债权人知情权有阻碍时,有权通过法院提起复议。在债权人行使知情权时,法院作为中立的主体可以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合理的披露信息。文章对于那些违法、违规或者怠于披露信息的义务主体构建了相应的责任机制,如确定对应的罪名及刑罚、建立“黑名单”制度等,以此充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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