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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和调整基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消灭,具体而言,即夫妻之间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生活中各项经济支出的负担、夫妻双方的债务偿还、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以及如何分割等问题。房产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具体是指房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是指在夫妻财产制中的房产所有权人对房产有享有的各项权利。现今,房产普遍成为一个家庭中最为核心的财产组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在现实生活里,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单方处分的情形,最常见的夫妻一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而实际当中又不仅仅是出卖这种情形,例如租赁及本文引用案例(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与自已母亲共有)类似的情形也不在少数。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几个典型的问题,包括:该房屋权属状态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的程序如何进行及涉及到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其他预期权利等。这些问题都处在《物权法》与《婚姻法》相交叉的领域内,面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对其中的各项权利进行甄别和保护,无疑将对社会之中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夫妻财产制的框架内,围绕着所引用的案例,以夫妻一方单方处分房产的行为及法律后果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了在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形下,该房产的权属状态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对该房产进行确权的程序如何进行及涉及到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其他预期权利这四个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对审判实务中如何处理以上问题提出自己见解。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案件事实概要。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所引用的案例,包括案由、审理情况及作者挑选本案例的原因。本案选取自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8)万民初字第413号判决,虽案由不是离婚纠纷,但是本案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都是婚姻案件中极具代表性意义的典型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对类似案件,特别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割部分审理极具指导性意义。第二章:案件判决理由及争点梳理。本案在一审判决后,历经二审和再审程序才宣告终结。除二审判决因“对诉争房屋确权,是否存在诉讼前置程序”这一焦点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而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之外,一审判决与再审判决相同,都一致确定了诉争房屋系当事人夫妻的共同房产,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作者结合前文的论述,对判决结果的形成原因及依据做出分析。第三章:案件争点问题分析。在本章节,围绕本案案情,并且适度拓展,主要论述了四个问题:1、一、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诉争房屋确权,是否存在诉讼前置程序?3、陈某某单方处分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否有效?4、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第三人是否可以取得该财产的产权?这都属于同类案件中的典型问题,作者从法律层面及“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理论层面进行论述,得出诉争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从法律规范角度及民法领域内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得出在对诉争房屋确权,不存在诉讼前置程序的结论;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区分两个方面论述,得出陈某某单方处分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的无效处分行为的结论;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层面得出在同类案件中对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取得预期产权应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标准的结论。第四章:结论,即对审判实务的启示。通过前三章叙述及论述,最终得出以下结论: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特别是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在《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为优先适用的前提下,对《婚姻法》及《物权法》做整合性适用,重点在于还原财产的真实权属状况,保护事实物权;2、夫妻一方对房产进行确权的,人民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3、夫妻一方单方处分登记其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行为无效,但是第三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视具体案情区别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