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视角,分析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分析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责任分配。因机动车管理人可将自己占有的机动车予以出租或出借,所以管理人也应当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将所有和使用多次发生分离的情形全部纳入到49条的调整范围之内。以是否受《侵权责任法》第49条调整为划分标准,对所有和使用分离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出租、出借、擅自驾驶、保管、维修、质押、转租、转借与转质机动发生交通事故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并明确出机动车所有与使用发生一次分离时,过错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当机动车所有与使用多次发生分离时,判定所有人在机动车使用权再次发生转移时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或存有过错,得出过错所有人仍需与管理人就“所有人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出租、出借与承包、挂靠交叉问题,先出租后挂靠的,出租人并不承担挂靠车辆所造成的损害责任。而先挂靠后出租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过错出租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