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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全球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以及相伴而生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都在体现着当前全球对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重视。本文立足于当前全球从重经济发展到重生态环境保护转型的形势,针对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一个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即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问题研究。首先,针对当前船舶排放对港口大气污染的情况做一个概览,通过对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归纳总结梳理出当前全球对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法律问题的相关理论经验。随后总结归纳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理论实践,展示出各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提供参考。然后,归纳出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法律问题上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主要从国内法规制、行政监督检查和国际公约履约三个方面进行介绍,由外而内的呈现出当前的研究背景和依托。其次,本文意图通过三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层层递进。第一,针对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内法规制问题展开研究,结合最新的法律、政策规范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找出问题,首先对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得出立法缺乏系统具体的导向、管理主体立法指向不明确以及港口防治船舶大气污染设施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其次是已有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问题,主要包含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不足以及法规政策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形成汇编合集、推动组织法建设以指导职责细化整合以及建立资金补贴和政策强制并行机制进行国内法完善。第二,在国内法规制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船舶行政监督检查的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制度概念模糊和制度设计不健全问题,其次是船舶排放造成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行政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问题分析得出依据缺乏针对性、国内国际监督检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于这几点问题,笔者提出船舶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厘清和法律完善、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行政监督检查专门规则制度构想以及分阶段分地区实现行政监督检查规范统一性三项建议。第三,在前两部分国内立法和行政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探讨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国际公约履约问题,总结得出履约机制不匹配实践、燃油供应和使用困境、排放控制区建设缺乏全面性强制性以及发动机标准及其监管不达标等问题。笔者提出履约临时机构建设、以补贴与政策引导方式保障燃油供应与使用、开展试点并强制推进排放控制区建设以及船舶发动机管理遵照公约内外并轨四点对策。通过履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提升我国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法律控制水平,从而解决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问题。最后,笔者对当前船舶排放对我国港口大气污染的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整体的梳理,权衡大气污染与航运业发展的利害关系,尝试从法律角度找出一个二者最优的平衡点,最大化促进我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实践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