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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世界各国解决证券侵权纠纷最流行的诉讼是证券集团诉讼,美国的证券业最为发达,同时也是证券诉讼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美国,首席原告制度作为证券集团诉讼的最主要制度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首席原告是证券集团诉讼的主要参与人,没有首席原告,集团诉讼根本无法提起,也就没有集团诉讼制度。首席原告代表原告集团进行诉讼,他不仅享有代表原告集团的诉讼权利,而且承担维护原告集团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因此,对首席原告既要审查其是否尽职尽责,又要监督其是否滥用职权。本文以我国证券代表人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为基础,结合相关实务案例,借鉴美国证券诉讼立法,运用综合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又包含四个章节,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绪论。本章论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证券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的困惑。以典型的实务案例为切入点,折射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存在的弊端。第三章:美国证券诉讼首席原告制度。针对前一章,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首席原告制度的确立标准、资格限制、确认程序、退出规则、权限以及监督等方面。第四章:我国证券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本章是全文的核心所在,也是本文的创新章节。本部分主要论述建立和完善代表人制度的确立标准、资格限制、确认程序、退出规则、权限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通过上述立法建议为建立和完善代表人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