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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经济落后、政局动荡,社会矛盾尖锐,但同时民族资本主义发展迅速,社会处于新旧生产关系碰撞时期。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制定诸多法律规范缓和社会矛盾,发展经济,稳定政权。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矿业法》就是其中一部,堪称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善的现代矿业法典。一直以来,关于民国时期矿业法制的资料较为分散,近年来,研究这一时期的学者不断出现,研究成果日益增多,但笔者在资料收集、整理以及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对《中华民国矿业法》具体的制度研究较为粗略,缺少微观性。不可否认,矿业法中的诸多制度创新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实施的过程以及取得的成效是丰硕的,应该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认识和评价。笔者将《中华民国矿业法》的具体制度研究作为重点,运用文献研究、理论分析、对比分析的方法,从时代背景和法律制度交叉的角度,总结出《中华民国矿业法》制度的创新点。《中华民国矿业法》对诸多制度进行创新,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流转制度、首次对分割矿区制度进行设计、矿业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明确规定矿业监察员的职责、强调对矿工合法权益的特殊保障、增加矿税的新内容,对不同主体的矿业用地的权利义务、退出补偿制度做出新规定、明确了矿业的奖惩制度。民国时期的矿业法制建设在此达到了一个高潮,这对我国现代矿业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民政府在矿业制度创新方面进行的诸多建构和实施尝试,给我们留下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目前我国如何深入、有效开展矿业立法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