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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产生的原因是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后政府的干预,而政府失灵问题又使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效率低下。本文引入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与经济发展理论来论述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效率低是因为行政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替代了经济的契约性的制度安排。为了明确国家财政信用与政策性金融银行信用的区别,本文重新定义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的相关概念,认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为难以得到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的农业经济活动提供低于市场贷款利率的贷款等项目的金融服务。在理论上创新性地区分了财政部门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中应负的职责,概括地阐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银行信用、保本微利性、政策界定性、互补性和扶持性五项特征以及融资、弥补、扶持、倡导和服务性五项功能。 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各有特色。本文引用比较金融学的方法,对美国、日本、法国、泰国、印度和中国这6个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分别作了介绍,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高效的领导组织体制、灵活的制度和政策、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合适的资金运用、完善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和明确合理的外部关系。 根据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所面临的经济、金融新形势,结合借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发展的经验,本文提出了新时期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计划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金融企业管理体制、灵活的制度和政策、健全的运行机制和合理的外部关系。最后针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正确确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企业法人地位,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调整和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和粮食政策以及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