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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重要经济学理论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应用到政治领域。政府官员问责制是近年来世界行政改革的主要潮流,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立足于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进行分析,文章认为,我国政治领域存在着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体现在:全体公民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的授权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授权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授权而形成独特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以此为突破口,并阐明了政府官员问责制的产生机理——只要有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就会有代理人问题存在,为此必须引入一项惩罚激励机制,这种惩罚激励机制在政治实践中就诉诸于政府官员问责制。文章运用了博弈模型来论证引入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我国政府官员问责的制度体系应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四个方面建构。然而,由于我国当前民主授权弱于行政授权、行政代理的高信息成本、权责不清、政治代理人又是风险规避者,以及行政法规的缺失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了目前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公民、人大的主体地位缺失、问责主体单一、问责事由单一、问责客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以致问责无章、问责无力和问责低效等突出问题。因此,要摆脱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困境,进一步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度,必须要从以下制度和文化的层面着手:应该改变三种授权体系相互割裂、轻重失衡的状况,朝着逐步实现三种授权体系有机整合的方向前进。首先,唤醒公民主体意识,鼓励公民参与问责;其次,巩固人大在问责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其三,培养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其四,科学厘定责任,明确问责对象;其五,加强党内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其六,实现问责立法,规范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