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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理论基础,只有透彻 地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制订出科学的物权法。但直到目前为止,在我 国还没有学者对其进行全面的研究。因此,急需对物权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 统的研究。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进行立论研究的。 本文力图通过考查物权法基本原则在各国的立法情况,从而对各基本原则 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权衡其在各国的利弊得失,从而不但为我国的 物权立法提供参考例,而且也为在物权法制订后的司法活动中解释和适用基本 原则提供借鉴。 本文提出,在法律上应该对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财产提供与公有财产同样的 保护,即打破私人财产权等于私有制的陈腐观念,大力保护私人财产权,并以 此确立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即基本人权原则、物权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 义务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序的经济,需要法律保障 其交易安全,尤其是动态交易安全,这是市场交易得以连续进行、不断发展壮 大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在物权绝对性的基础上,应以追求社会正义、效率 和交易安全为目标来确定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行为独立 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法应以保护基本人权为己任,确保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物权 是绝对的,但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亦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我国 在制订物权法时,尤其应强调基本人权原则和物权绝对性,限制国家的征用和 征收,以使个人的财产性权利得到完全的保护。 物尽其用原则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则,用以对物权的争 议做出合理的解释。目前,对物尽其用原则的研究只是散见于学者的论述中, 且多为探讨物权法以何为中心之问题,学者们认为物权法正在从“以所有为中 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由此指出在物权立法中应重视物的利用问题。而 本文则把其列为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之一,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 “物尽其用”已渗透到各国的物权法中,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 将逐渐发展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明确规 定该原则,并以物的利用为中心构建物权法体系。 关于物权法定与习惯的承认问题,提出在物权法制订之际由于已经对社会 上存在的风俗习惯作了整理,制订出的物权法应该是基本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 需要的,故应强调物权法定,拒绝承认习惯上产生的物权,以维护物权法的稳 定性;但到编纂民法典时,社会经济将有很大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习惯上 的物权,那时可以把习惯的法源地位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中,并在物权法中对物 权法定之缓和做出规定。如此,才能既照顾到物权法通过后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性问题,同时又照顾到物权法定之缓和的问题,使物权法与时俱进、不断发 展。 在物权行为理论上,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合于社会正义,在德国、台湾 已多有修正;而且在法律效果上,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基本相同, 故在承认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不用规定物权行为无因性,如此 会使物权法更为简明。但是,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把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分 离出来,使法律关系更为明晰,并且构建了完整的祛律行为理论,使物权法具 有了存在的理论基础。回此;我国物权活应该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但个一 宣采无因性原则。 公示原则目的在了把物权的存在与变动以一定的形式公JI’表现出来,并为 第三人所知悉。回此,个动产物权应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为公示方法,动产以 占有和交付为其公示方洼。而目,山于占有的权利外形不够明显,为弥补此缺 陷,动产物权还出观了证券化和登记化的倾向。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 也为登记的扩张提供了技术条件。 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下人,并由此确保动态的交易实 全。在本原则中,考虑的只是第”人是否为善意、占白人是否表象处分权,原 所有人的意思与本原则是无人的,不能影响及善意第二人的物权厅为。因此, 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制度是个合于公信原则的,我国不趴b采纳此立佳例。 本文主要中引六、物权洼的基本原则概述(第一章)、物权法的社会政治顷 则(第二章)。物权法的结构原则(第三到和对我国《物权法学案浸议刷中呈 本原则的评述及建议(第四章)丘部分组成。其中第一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 部分、在引台…,就本文选题的原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