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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兼具技术性和艺术性,使得它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在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从而决定了它可以受到多种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而这些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编排,构成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等多方面因素的不同,从而导致各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必然存在着差异。但是对外观设计的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其立法特征具有趋同性和普适性。因此,在研究国际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框架和各国国内法对外观设计不同的保护模式中,可以找出当今国际上对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立法趋势。我国对外观设计立法保护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对外观设计仓促立法,将外观设计置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之下。而今,经过时间的检验,我国现今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开始显现出与时代需求不符的缺陷,因此迫切需要革新。本文在分析出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国际立法趋势后,将其与我国现今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进行对照,从中找出我国保护模式所存在的疏漏和缺陷,进而提出革新的拙见。本文的论述从四个部分进行展开:第一部分:概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以及法律对其的保护。虽然外观设计的概念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外观设计的某些基本特征已得到了各国的共识,这是不同国家在立法上可以相互借鉴的基础。外观设计兼具技术性和艺术性的特殊属性,导致了法律对其保护的交叉,而如何编排这些交叉的法律,各国的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也必然呈现出多样化。第二部分:概述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多样化。国际法对其成员国的最低限度要求,对各国国内立法有指导意义,本文先论述国际法对外观设计构建的框架,在此基础上分别介绍典型国家所采用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最后综合国际法的保护框架和国内法的保护模式,找出现今国际上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趋势,作为我国对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完善的参考。第三部分:概述我国现今所采用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从构成其模式的主要法律和辅助法律这两个部分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主要从保护范围上的疏漏和权利内容上冲突这两个方面,找出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中所存在的缺陷。同时,也对我国现有模式中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合理性分析,论证这种解决权利冲突的条款是否有效。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的新构想。首先,对保护范围上的疏漏提出弥补的方法。其次,在分析我国现有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形成的历史原因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提供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进行新的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