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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诉讼实践还是理论,不论英美法系国家抑或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其中心都在证据。证据能力规则问题是证据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法律对诉讼外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证据的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目前,我国证据能力规则理论研究方面在整个证据法领域还处于十分边缘的地位,是一块有待开发的园地。本文运用纵向比较、横向比较、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手段,从理论上探析了证据能力与证据能力规则的概念,历史地考察了不同证据制度下证据能力,并从横向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能力规则。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检讨了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如何重构我国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外,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首先对证据能力与证据能力规则的概念进行分析;其次,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不同证据制度下证据能力规则,包括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证据能力规则与自由心证制度下的证据能力规则;最后,分析了证据能力规则的价值;
第二部分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分析了两大法系的证据能力规则。首先,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其次,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最后,对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的差异与共同点作了比较分析,指出了两大法系证据能力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证据能力规则的缺失进行了分析:其次,从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方式改革与遏制司法腐败三个方面论证了构建我国证据能力规则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就如何构建我国证据能力规则提出了几点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包括构建的原则与构建的具体内容。关于构建的原则提出:第一,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第二,确立证据能力规则为主、证明力规则为辅原则;第三,遵循一般规则、排除规则加例外原则。构建的具体内容方面提出:第一,构建关联性证据规则;第二,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构建特权证据规则。